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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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106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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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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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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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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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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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南投縣九九峰氦氣球樂園營運轉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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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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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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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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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類別 |
觀光遊憩設施-風景區內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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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
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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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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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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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定義之「觀光遊憩設施」。
(二)提供生活美學、藝術交流與探索體驗;連結地方特產販售、餐飲、藝術策展、遊憩活動…等多功能服務,為台灣藝術大道引入新活力,帶動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三)公共建設範圍:
1.計畫用地:南投縣草屯鎮平東段52-17地號等1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風景區遊憩用地,面積約49,704.54平方公尺)。
2.委託營運建物及設施:(1)氦氣球設施。(2)建築空間:含餐飲、賣店、主題館、服務設施等建物。(3)戶外空間及設施:含親子林間體驗設施、高架步道、地景藝術、眺望亭、景觀植栽,及串聯各建築與活動區之人行通道等,餘請詳參招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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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1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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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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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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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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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無論為單一廠商申請或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應為以下之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不含陸資;或依我國法令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外國公司投資,應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財務資格要求:單一廠商之公司實收資本額(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如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或財產總額(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得低於新臺幣4,000萬元(含)以上。以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如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或財產總額(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得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含)以上。其他聯盟之一般成員之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總和(加計授權代表)不得低於新臺幣4,000萬元(含)以上。一般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於簽訂投資契約前不得低於申請時之額度。另需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並提供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三)技術能力要求:須具實際經營休閒農業、零售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遊樂園業、觀光遊樂業、藝文服務業或其他休閒服務業或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2年以上之經驗。另需注意,園區內建置有氦氣球繫留設施,故申請人取得營運資格後,需申請取得民航局核發之營運許可始得營運;後續營運亦需符合民航局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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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一、綜合評審採序位法。
二、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一)經營團隊籌組與經驗實績15%
(二)投資計畫20%
(三)營運計畫25%
(四)財務及風險管理計畫20%
(五)睦鄰及回饋計畫10%
(六)簡報與答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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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協商事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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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營運期間自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不含氦氣球設施)點交後翌日開始起算,為期12年9個月(含整備期間)。
2.囿於檔案容量限制,申請須知附件21請至附件檔所載雲端網址進行下載。
3.本案相關申請書表及CAD檔圖說(共5個資料夾及1個dwg檔案)公開於"南投旅遊網"(travel.nantou.gov) 之"行政表單"項下, 歡迎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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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公告後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以電子領標(見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平臺」)方式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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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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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案號或名稱,申請文件須於111年10月27日17時前,以郵遞至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至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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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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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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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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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將另行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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