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設目的 |
苗栗縣位於新竹縣及台中市間,交通便利且具備多元化觀光遊憩資源,是台灣西部最適合旅遊及渡假縣市,近年來本府積極推廣休閒觀光,藉由藝文節慶活動結合客家文化行銷苗栗縣觀光產業,帶動整體觀光經濟。
苗栗縣擁有發展文化觀光旅遊之優勢,除了地脈景觀秀麗、生態資源豐富外,更具有多樣的文化地景資源。近年來推廣觀光旅遊,規劃國際觀光三軸線、七大黃金旅遊路線、十大休閒農業,更提高苗栗地區的觀光效能。其中苗栗縣後龍鎮交通發達,具有許多公路、鐵路系統及高鐵苗栗站,交通便利性更有助於發展觀光經濟。
本計畫用地前身為後龍濱海遊憩區,占地100,192.38公頃,民國86年核定撥用苗栗縣後龍鎮和興段69地號等22筆國有土地,變更土地為休憩用地,現況道路設施已興建完成。前因多次招商未果,缺乏管理等因素,現已歇業閒置多年,導致土地未能有效利用;於2013年間,本府再次推動經典跑車體驗園BOT案,然因保安林地無法解編難以開發,再次閒置。
本案期望藉由規劃「苗栗縣百變影城文創園區民間自提BOT案」,為後龍鎮帶來更多觀光經濟,延續既有的觀光景點、整合經營環境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本案執行目標說明如下:
1. 結合文創及友善空間塑造新穎的影城文創園區
增加苗栗縣旅遊據點,並整合後龍遊憩區之公共建設,在有效經營管理下,利用遊憩區營造民眾互動之休憩場所,提供完善之無障礙空間。
2. 建構苗栗縣旅遊地區文教智慧新亮點
未來苗栗縣影城文創園區成形後,提供苗栗縣旅遊地區文教智慧新亮點,園區內提可供台灣本土戲劇之拍攝,打造多元亮點遊憩區及全台之度假勝地。
3. 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為各鄰海聚落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改善在地經濟,使年輕人回鄉能夠從事文創事業,提升當地之觀光發展,有效開發閒置區域,增加苗栗縣增加觀光據點,促進台灣休閒旅遊服務業成長,成為值得一覽之旅遊觀光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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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初審結果摘要 |
2.4.1 規劃構想書摘要之內容詳附件1。
2.4.2 初審結果本案民間申請人於108年9月24日完成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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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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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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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土地之基本資料 |
使用土地:本案基地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合興段69~72、74~85、87~92地號等共22筆土地,總面積100,192.28平方公尺扣除清潔維護管理(保安林)範圍15,176.74平方公尺後,營運管理面積約為85,015.54平方公尺(以謄本登記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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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20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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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達到之功能、效益 |
1. 結合文創及友善空間塑造新穎的影城文創園區
增加苗栗縣旅遊據點,並整合後龍遊憩區之公共建設,在有效經營管理下,利用遊憩區營造民眾互動之休憩場所,提供完善之無障礙空間。
2. 建構苗栗縣旅遊地區文教智慧新亮點
未來苗栗縣影城文創園區成形後,提供苗栗縣旅遊地區文教智慧新亮點,園區內提可供台灣本土戲劇之拍攝,打造多元亮點遊憩區及全台之度假勝地。
3. 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為各鄰海聚落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改善在地經濟,使年輕人回鄉能夠從事文創事業,提升當地之觀光發展,有效開發閒置區域,增加苗栗縣增加觀光據點,促進台灣休閒旅遊服務業成長,成為值得一覽之旅遊觀光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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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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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
1.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
本案基地主要為一般農業區遊憩用地,投資附屬事業之相關規劃需符合法令規定。
2. 土地使用期限
2.1 附屬事業興辦時間點與主要公共建設項目相同,惟不得早於主要公共建設項目開始營運。
2.2 附屬事業營運之年限不得長於主要公共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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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1. 單一公司申請人
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或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
2. 合作聯盟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成員至多以5家為限。其組成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並應分別指名之。各組成成員應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或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
3. 協力廠商
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之開發經營等相關工作,並於簽訂「投資契約」後,由該協力廠商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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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詳本案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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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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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本案申請須知公告後至「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申請人就本案之詢問與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通訊地址送達:
執行機關: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聯 絡 人:觀光發展科朱先生
聯絡電話:037-352961(分機737)
傳 真:037-328905
聯絡地址:36045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
電子信箱:cysk121@ml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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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促參司招商公告網站煩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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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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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36045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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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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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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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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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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