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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歷程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公開徵求民間投資人註銷 108/11/15
  公開徵求民間投資人 108/08/30 108/11/27

公開委員名單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公開委員名單(成立時) 109/02/07

政策需求評估結果、政策公告及公告初審歷程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3次 政策公告 113/02/07 113/04/16
第2次 政策公告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0/07/16 110/08/16
  政策公告 110/05/03 110/07/16
第1次 公告初審結果 113/02/02
  政策公告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07/12/28 108/02/25
  政策公告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07/09/18 107/09/28
  政策公告 107/07/31 107/09/28




註銷公告事項

註銷公告說明 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公告期間,於108年10月16日辦理招商說明會,與會廠商提出相關建議,經本局與顧問公司評估後,因應市場需求變化,將修正旨案相關公告文件,爰將註銷本次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之公告,俟文件修正完成後,再行辦理公告招商作業。

基本資料

案號 1080514-004
公告次數 第1次
法令依據 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案件名稱 臺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環保設施用地民間自提興擴建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 臺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被授權
被授權機關名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被授權機關地址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被授權機關依據 1061341777
被授權機關事項 研擬公告招商文件、辦理招商公告、成立甄審會及工作小組、甄審、議約、簽約及監督管理受託經營廠商
公共建設類別 污水下水道-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ROT: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徵求民間投資人資料

公告建設目的 1.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本案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係屬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污水下水道」。2.基本規範:操作維護管理污水廠,符合排放水質標準、維護管理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避免造成污染、進行水質稽查檢驗與相關管制工作、遵守附屬事業相關規範、公共設施景觀植栽及道路維護3.興建工作範圍:(1)本案增建、改建、修建用地範圍,為污水處理廠一期用地(臺南市柳營區義士段84地號部分面積,約2.45公頃)。(2)本案新建用地範圍,包含部分環保中心用地(臺南市柳營區義士段84-1~84-3地號部分面積,約1.063公頃)及污水處理廠二期用地(臺南市柳營區義士段84地號部分面積,約0.747公頃)。
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初審結果摘要 一、規劃理念:綜合考量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現有進駐廠商之產業別及型態,並考量本案之公共建設需求服務後,除將依據110年即將實施之放流水標準,進行廢水處理廠之功能提升與改善之外,為了充分利用本案基地,同時配合資源再生循環之理念,於基地內再增加一座液態廢棄物處理回收處理廠、一座固態廢棄物處理回收廠,以及配合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RDF)之應用,設置一座廢熱(廢氣)回收發電機組,藉以將廢棄物回收再生所產製之廢棄物衍生燃料(RDF)轉化為熱能與電能。二、規劃設施:污水處理廠及其管線系統、液態廢棄物處理回收廠、固態廢棄物處理回收廠、再生能源回收廠三、規劃投入成本:約為新臺幣4億元。四、初審結果:本案業於108年5月1日完成初審作業,選出初審階段最優提案人一名。
辦理公聽會日期 108/05/30
可行性評估日期
允許使用土地之基本資料 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為3.197公頃(污水處理廠一期占地約2.45公頃,污水處理廠二期占地約0.747公頃)及部分環保中心用地面積1.063公頃,共約為4.26公頃。
計畫許可年限 30年0個月
應達到之功能、效益 2.6.1 公共建設應達到之最低功能 1. 所有為維持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作所需之全部工作,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檢視、清理、維護;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操作及維護。 2. 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採樣、監測及計量作業。 3. 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水量之管制。 4. 辦理廠商納管及聯接使用。 5. 執行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檢驗與查核。 6. 對違規排放污水(包括排入雨、污水下水道或車運傾洩等)之管理或通報。 7. 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與其他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所規定有關園區內污水處理事項。 8. 確保污水處理廠放流水質符合本園區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之放流水水質標準;未來因應放流水水質標準加嚴等相關環保法規變更,亦應將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處理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或相關環保法令規定變更而訂定之水質標準,並負擔其費用。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1.本案基地位於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內之環保中心用地,投資附屬事業之相關規劃需符合「柳營科技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且相關污染物排放量需符合「臺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原則」(詳本申請須知附件27)。2.本案附屬事業可供經營之容許項目(1)污水處理設施及設備:可供收受本園區外之廢水。(2)廢棄物處理設施及設備:a.液態廢棄物:包括廢油、廢酸鹼、廢溶劑及高含水率廢溶劑之處理。b.固態廢棄物:包括廢容器、有機可燃性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廢棄太陽能板及廢乾電池之處理。(3)再生能源相關設施。3.附屬事業規劃為廢棄物處理,其最終產出物應含可再利用或資源化之產品。4.附屬事業之規劃若涉及辦理「柳營科技工業區」之環境影響評估變更作業,環評變更作業相關及衍生費用由民間申請人負擔。另附屬事業規劃之內容(例如使用原料種類及衍生污染物等)應儘量避免辦理健康風險評估,若涉及辦理健康風險評估者,除需負擔衍生費用外,應配合環保主管機關針對健康風險評估成果之審查意見,檢討附屬事業之內容或進行減量作業。,30年0個月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申請人一般資格1.1單一公司申請人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且公司設立滿3年(含)以上。1.2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成員至多以5家為限。其組成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並應分別指名之。各組成成員應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或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且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設立滿3年(含)以上。1.3協力廠商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之開發經營等相關工作,並於簽訂「投資契約」後,由該協力廠商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部分。2申請人之財力資格申請人須無逾期還款或重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並應具備足以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財力,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及財務狀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2.1最低實收資本額A.申請人為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含)以上。B.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為新臺幣6,000萬元(含)以上,且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3,000萬元(含)以上。2.2財務狀況之要求A.本案申請須知公告日前3年內無退票紀錄。B.最近3年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3營運技術資格申請人應至少具備下列2項營運技術資格證明之一,當申請人僅具備1項營運技術資格時,另一項資格得由備具下列營運技術資格之協力廠商並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詳附件14)代替之;申請人若為合作聯盟,其授權代表公司則應至少具備下列2項營運技術資格證明之一,另一項資格得由合作聯盟成員或協力廠商代替之。3.1「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特定專業區開發業(H70104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H701050)、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之一,且前述七項營業項目之一,於103年至截止投標日前具有3年之營運事實(包含具有前述營運事實之前置作業)。3.2具有興建或營運400CMD(含)以上容量污水處理廠之實績證明或相關績效、評鑑證明。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1.公司籌組計畫與經營能力(10%)2.投資計畫(20%)3.營運計畫(32%)4.財務計畫(22%)5.權利金與污水處理廠之設施(備)重增置費用計畫(6%)6.簡報及答詢(10%)
優惠條件
其他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於線上下載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期間內以專人遞送或郵局掛號方式,寄(送)達至本局秘書室(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中心)),並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應故停止辦公者,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日同一時間。
申請保證金 2,000,000元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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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 吳孟瑾
聯絡人單位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聯絡人電話 06-6232345
聯絡人傳真 06-6234005
聯絡人Email fish1241128@mail.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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