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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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90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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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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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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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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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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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林口新創園A7棟委託營運移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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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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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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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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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名稱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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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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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依據 |
經濟部108年7月25日經研字第10800059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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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事項 |
執行林口新創園A7棟委託營運移轉案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內容、辦理公告及甄審、辦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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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類別 |
科技設施-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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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
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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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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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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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一、 本計畫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暨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科技設施類別之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二、本計畫係將原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規劃再利用,委託營運範圍詳本申請須知第3.1.7條及附件2所示。
本計畫基本開發項目應包含下列設施,並以扶植新創產業為主,且下列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本計畫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35%:
1. 服務辦公室:提供新創產業輔導服務及資源之行政辦公室等。
2.提供新創產業工作者之辦公空間,例如Coworking Space(共同工作室)、單獨工作室。
3.展示交流空間:提供成果展示或交流分享等活動所需空間,如會議室、研討室、展演空間等。
前項所稱新創產業係指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所定要件之廠商或經執行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單位、專業顧問認定者。
除第2項所列設施外,本計畫之設施中應包含提供第2項各款進駐業者生活支援服務之住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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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18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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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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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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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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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辦理子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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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一、申請人組織與經驗實績(20%)
1. 申請人組織(如申請人執行本計畫之組織結構及運作方式、規模等)。
2. 經營團隊(如本計畫參與人員學經歷,人員管理及訓練計畫等)
3.信譽與經驗(依所附申請人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取得之企業優良認證、相關營業之優良經驗與實績、履約表現等)。
二、整體規劃及配置(25%)
1. 投資主題規劃(含主題創意空間營造、視覺設計營造、創造本計畫新創場域之特色)。
2. 整體空間規劃:本計畫設施室內整體空間及動線規劃與配置,應附平面配置圖,說明整體辦公空間、餐飲、住宿、零售等設施之配置計畫。
3. 節能減碳規劃(如空調照明節能、替代能源使用、綠建築、綠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等。上述之經費概估及時程應包括於項次4之投資金額規劃內。)
三、營運管理(25%)
1. 經營理念與管理(如經營創意、特色及其他公眾有利措施,落實「國際與本土事業接軌、創新創業、產業鏈結」的具體作為等)。
2. 服務品質管理及監控計畫(含公共關係與服務態度管理、主動監控、消費者申訴處理、服務人員訓練及品質監控計畫等)。
3. 設施維護管理(含設施及設備之管理,委託營運管理項目之執行計劃等)。
4. 整體風險評估管理與保險計畫。
5. 回饋計畫與機制
四、財務計畫及權利金之合理性(20%)
1. 各年投資金額、投資項目及投資期程之規劃(不含協力廠商投資或裝修金額)。
2. 投資財務計畫之合理性及報酬率(含分年營運收支預估及分年現金流量、投資報酬率、投資本案財務效益分析)。
3. 權利金估算合理性分析。
五、簡報及答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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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協商事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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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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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請逕至財政部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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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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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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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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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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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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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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