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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需求評估結果、政策公告及公告初審歷程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政策公告 108/12/02 109/02/17




基本資料

案號 1081129-001
公告次數 第1次
法令依據 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案件名稱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停3用地新建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被授權
被授權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被授權機關地址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被授權機關依據 核准文號:10838985900
被授權機關事項 辦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停3用地新建營運移轉案」各相關促參作業
公共建設類別 交通建設-路外停車場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公告內容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一) 提供充裕停車空間,降低停車需供比例 周邊停車使用現況接近飽和亟待改善,內化周邊停車停需求以提供優質及充裕之停車空間。 本案停車場提供至少600席小客車及35席大客車停車格位,並須依據「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設置必須之停車位,且小客車、大客車、機車及自行車合計設置停車席位數不得少於1,200席。停車空間設置規劃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保留之專用汽、機車停車位,停車收費費率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實施,且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不得設置附屬事業專用停車格。民間機構應配合機關政策增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及優先停車位,提供免費充電服務,不得另收電費或其他服務費用(依機關政策調整)。其充電設施規格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511充電系統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驗合格。另機關日後若因政策需要提供充電設施使用資訊時,應無條件配合供機關介接通訊線路及程式設定等相關作業。 (二) 考量周邊停車需求應一併予以內化,為完善睦鄰政策,應提供基地所在里之里民一定比例之月租停車位席次,並依民間申請人定價策略提供優惠費率供里民停車,優惠費率須報經機關同意核定。 (三) 最低投資總額(註) 民間機構為本案對於應開發項目及規模投資總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投資總額:指興建期之投資金額加總(含稅),投資細項包括土地改良成本、土木建築工程/建築物(包括捐贈部分)、機器設備/營運設施(指購置資產,含稅費、保險費;包括捐贈部分)、資本租賃、無形資產、規劃設計費用、興建期土地租金、資本化利息(含融資聯貸費、履約保證費)等項目。 (四) 智慧停車場 本案停車場之設置,須符合本公告附錄一之智慧停車場規範,民間機構日後實際規劃之內容,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實行。 (五) 跨越輕軌立體連通設施 依據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條規定及為提高本案基地通行高雄港區之便利性及安全性,民間機構應於適當位置建置跨越輕軌立體連通廊道,廊道規劃應於建築中納入設計,該立體連通廊道需24小時供公眾使用,並自行負擔連通廊道之規劃、設計、施工興建、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
土地取得方式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土地基本資料 本基地為高雄市苓雅區苓港段31地號,總面積為11,349.59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依土地登記簿登載為準)。位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使分區屬停車場用地(建蔽率80%、容積率96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廣場停車場用地(廣停1)為停車場用地案計畫書」之規定辦理。
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請詳閱本公告附檔政策公告文件。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 協助用水、供電、電信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二) 協助辦理各項審查程序或證照、許可之申請。 (三) 協助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四) 協助申請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五) 協助辦理租稅優惠。
其他公告事項 一、 申請人提供之一切文件及規劃構想書、所需成本及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為原則。本局因政策變更終止本案時,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另行補充公告,並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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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 謝坤樹
聯絡人單位 技士
聯絡人電話 07-2299825*327
聯絡人傳真 07-2229053
聯絡人Email kungshu@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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