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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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307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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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
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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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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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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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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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新北市淡水沙崙園區暨停車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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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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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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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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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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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61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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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依據 |
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11日第1080606640號准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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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事項 |
辦理招商作業、成立工作小組及甄審委員會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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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類別 |
文教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交通建設-路外停車場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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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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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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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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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本案公共建設之性質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與第6款之文教設施。基本應開發項目包含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之設計中心(含設計工作室、藝術家工作坊及行政辦公室)及展示交流空間、停車場用地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及休閒旅館,投資總額最少應達新台幣8.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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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50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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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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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
一、民間機構得於本基地開發經營本業以外之附屬事業。二、附屬事業之性質、規模、容許使用項目等,應依照本基地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50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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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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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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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一)單一法人: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二)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包含1 家授權代表法人及其他一般成員,並應分別指名之。各成員均應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二、財務資格(一)申請人為單一法人者,其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各成員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總和,應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二)單一法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最近3 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三、專業領域營運能力資格(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視覺藝術產業」、第2 款「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第3 款「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第4 款「工藝產業」及第14款「創意生活產業」涵蓋之業別範疇之一,且具有建物設施開發(已完工)或營運管理經驗連續達3 年(含)以上之實績,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二)具有實際連續經營小汽車車位90 個(含)以上之單一路外停車場設施達1 年(含)以上之實績,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三)申請人未具本申請須知第3.1.3.1 條之實績者,應以具有同等營運實績之協力廠商替代之,並應於申請時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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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一、本案評審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二、甄審項目包括計畫目標、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相關實績(15%)、興建計畫(20%)、營運計畫(25%)、財務計畫、移轉計畫、風險管理及保險計畫(20%)、回饋計畫、政府及社會經濟效益評估(10%)、權利金(5%)、簡報及答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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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協商事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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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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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108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19日止,週一至週五9時至17時止(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00分至13時30分),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購買招商文件,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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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每份新台幣3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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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申請人應於108年12月19日17時前,將申請文件以專人或郵寄方式於截止送件日期內送達或寄達「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5502),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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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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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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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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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因本次變更內容涉及財務及開發期程等事宜,與投標廠商權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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