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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促參案營運期間土地租金計收方式,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升投資信心

發布單位:推動促參司 發布日期:108/12/23
為降低民間財務不確定風險,提升投資信心,財政部與內政部108年12月2日會銜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將促參案營運期間土地租金由3%均隨申報地價調整(即當期申報地價×3%),修正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餘2%以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不隨申報地價調整。
財政部表示,108年12月2日修正後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運期間土地租金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1%)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計收(即營運期土地租金=土地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稅率+土地使用面積×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並增訂第3項,明定土地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確立雙方權益,提供友善促參投資環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關於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修正施行前之簽約促參案,考量其樣態多元,個案規模、條件、財務規劃基準及招商條件各異,且係透過公開招商程序,依「實體從舊」原則,其土地租金仍應依個案投資契約約定及簽約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美菁
聯絡電話:(02)232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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