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政府團隊獎申請作業手冊:點此下載(Word)、點此下載(PDF)
第20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政府團隊獎申請表格:點此下載(Word)
壹、活動概述
一、活動宗旨
公共建設為改善生活品質,帶動經濟成長重要基礎,在政府資源有限下,運用政府與民間合作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完成公共建設及提供公共服務,已為全球趨勢及各國重要財政策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自89年2月制定公布施行,為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效,獎勵參與或推動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之辦理團隊,91年即開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下稱本獎)頒獎活動,迄今已辦理19屆。
本獎藉由頒獎表揚、觀摩與廣大宣傳等活動,鼓勵促參案件辦理團隊在「規劃理念」、「服務品質」、「經濟效益」及「社會責任」等層面提供民眾優質有感公共服務,並讓社會大眾瞭解促參「開源節流」成效,為公私夥伴關係運作樹立良好標竿,創造政府儘早完成公共建設、民眾提早享受公共服務及增加企業投資管道三贏局面,111年秉持上開理念賡續辦理。
二、活動期程
工作項目 |
時 程 |
公告評選須知及宣傳 |
111年4月 |
公告徵求申請案件 |
111年5月3日至6月2日 |
書面審查及初評 |
111年6月 |
實地查核及複評 |
111年7月至9月 |
公布得獎名單 |
111年10月 |
舉行頒獎典禮及宣傳 |
111年11月上旬 |
三、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為財政部,申請及評選相關事宜,請洽推動促參司高瑜澤,聯絡電話:02-2322-8290;電子郵件信箱:ytkao@mail.mof.gov.tw;傳真:02-2341-9420。
貳、評選須知
一、目的
為獎勵積極參與經營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民間經營團隊,透過評選表揚、觀摩及廣為宣傳,精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機制,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二、依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三、主辦單位
財政部。
四、獎別及獎勵方式
(一)獎別
1. 政府團隊獎
獎勵實際推動促參案有具體貢獻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並以二家為限。
2. 附加獎
(1)創新獎
獎勵入選政府團隊獎且就計畫創新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政府團隊。
(二)獎勵方式
1. 政府團隊獎
(1)政府機關
A. 頒發獎座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三十萬元;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十萬元。
B. 得獎團隊成員,由得獎機關按成員貢獻程度分配獎金,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大功一次;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二次;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顧問機構
A. 頒發獎座表揚。
B. 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C. 特優及優等案件得獎機構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特優獎勵期間二年,優等獎勵期間一年。
2. 創新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五、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申請條件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公告及統計作業要點提報列管。
2. 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申請資格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申請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 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 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 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 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 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 投資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參考。
7. 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 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六、申請方式
(一)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政府機關人員以10人為限。
(二)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111年6月2日(星期四)前檢附第七點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電子檔,以正式函文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文件檢核表(申請作業手冊表1-1、表1-2)。
(二)申請表(申請作業手冊表2-1、表2-2)。
(三)計畫概述(撰寫內容請參考申請作業手冊表1-1、表1-2):
1. 3,000字以內文字(但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
2. 圖表說明附於文字內容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申請作業手冊表1-1、表1-2)。
(五)申請文件依上開各款依序編排:
1. 第(一)款及第(二)款,各1份。
2. 第(三)款及第(四)款,1式3份。
3. 全部申請文件電子檔光碟1份。
(六)申請文件體例:
1. 紙張規格: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並裝訂左側(膠裝整齊,勿使用活頁夾)。
2. 字體規格:標題以20號字標楷體,內文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標題依序為壹、一、(一)、1、(1)、①,其餘標號自訂。
3. 電子檔格式:全部申請文件製作成1份pdf檔。
八、申請期限及文件送達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111年5月3日(星期二)至111年6月2日(星期四)。
(二)申請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3樓,聯絡電話:02-2322-8290),封套外部註明申請機構名稱、申請獎別及申請案件名稱。
(三)郵寄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送件於期限截止日下午5:00前送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九、評選流程
(一)申請案件應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由工作小組檢視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會進行初評及複評。
(二)初評(預計111年6月中旬):
召開初評會議,由評選委員就工作小組提交之申請案件進行初評,決定入選案件。
(三)複評
甲、實地查核(預計111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就初評入選案件赴公共建設現地辦理實地查核作業。
乙、召開複評會議(預計111年9月上旬)
出席委員評選出下列案件:
(1)政府團隊獎特優、優等、佳等獎案件。
(2)政府團隊創新獎案件。
(四)評選流程如申請作業手冊附圖1。
十、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
(一)政府團隊獎 (政府規劃案) 評選項目說明
請詳見申請作業手冊內評分表。
(二)政府團隊獎 (民間規劃案) 評選項目說明
請詳見申請作業手冊內評分表。
十一、評定方式
(一)初評
1. 召開初評會議,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 由申請案件機關(構)進行簡報。
3. 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內容,就申請案件文件及機關(構)簡報內容,評定是否入選。
4. 申請案件經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入選,且經評選會決議者,列為入選案件。
(二)複評
1. 函詢入選案件有無欠稅、提供資料不實或違反法令規定。
2. 實地查核就入選案件實地查核,委員於實地查核時,就查核案件提出查核意見,並於評選評分表預評分數,交工作小組攜回,於複評會議交予委員做為評分參考。
3. 評選民間團隊獎及政府團隊獎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甲、召開複評會議,由工作小組就實地查核及案件資料補件情形進行報告。
乙、評選委員就查核情形進行討論,並參考其實地查核預評分數,依評選評分表(表1-1及表2-1、表2-2)進行評分。
丙、就委員評分結果按下列標準,經評選會決議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A.「特優」:平均得分90分以上者。
B.「優等」:平均得分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
C.「佳等」:平均得分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4. 評選政府團隊創新獎案件
(1)評選委員就政府團隊案件,依實地查核結果,討論是否推薦為創新獎案件。
(2)就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推薦給獎者,經評選會決議為給獎案件。
5. 未出席複評會議委員,不得評分。
6. 獎項名額
前揭各獎項得獎件數,由評選會就申請狀況決議,並得予從缺。
(三)評選結果核定
評選會評選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十二、獎項名額
1. 特優、優等、佳等及創新獎得獎件數,由評選會就申請狀況決議,並得予從缺。
2. 各獎別特優獎至多一名,且總得獎件數以不逾當年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限。
十三、撤銷得獎資格
得獎案件如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改善、提供資料不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致影響本獎形象或給獎目的者,主辦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公開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不再適用本要點優惠規定。
得獎案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收回其獎座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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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活動概述
一、活動宗旨
公共建設為改善生活品質,帶動經濟成長重要基礎,在政府資源有限下,運用政府與民間合作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完成公共建設及提供公共服務,已為全球趨勢及各國重要財政策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自89年2月制定公布施行,為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效,獎勵參與或推動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之辦理團隊,91年即開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下稱本獎)頒獎活動,迄今已辦理19屆。
本獎藉由頒獎表揚、觀摩與廣大宣傳等活動,鼓勵促參案件辦理團隊在「規劃理念」、「服務品質」、「經濟效益」及「社會責任」等層面提供民眾優質有感公共服務,並讓社會大眾瞭解促參「開源節流」成效,為公私夥伴關係運作樹立良好標竿,創造政府儘早完成公共建設、民眾提早享受公共服務及增加企業投資管道三贏局面,111年秉持上開理念賡續辦理。
二、活動期程
工作項目 |
時 程 |
公告評選須知及宣傳 |
111年4月 |
公告徵求申請案件 |
111年5月3日至6月2日 |
書面審查及初評 |
111年6月 |
實地查核及複評 |
111年7月至9月 |
公布得獎名單 |
111年10月 |
舉行頒獎典禮及宣傳 |
111年11月上旬 |
三、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為財政部,申請及評選相關事宜,請洽推動促參司高瑜澤,聯絡電話:02-2322-8290;電子郵件信箱:ytkao@mail.mof.gov.tw;傳真:02-2341-9420。
貳、評選須知
一、目的
為獎勵積極參與經營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民間經營團隊,透過評選表揚、觀摩及廣為宣傳,精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機制,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二、依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三、主辦單位
財政部。
四、獎別及獎勵方式
(一)獎別
1. 民間團隊獎
獎勵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服務品質良好之民間團隊,成員可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申請人及其成員、民間機構及其成員或協力廠商。所定成員或廠商係指法人,並以五家為限。
2. 附加獎
(1)公益獎
獎勵入選民間團隊獎且就善盡社會責任等公益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2)雙語標竿獎
獎勵入選民間團隊獎且就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二)獎勵方式
1. 民間團隊獎
(1)頒發獎座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得獎團隊人員並頒發紀念獎座。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得獎名單通知各機關,並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機關得將民間團隊成員得獎紀錄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甄審項目或子項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或給予適當減收申請保證金優惠。
(4)民間機構得與主辦機關協商,減收該得獎案件權利金,並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5)前二目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勵期間一年。
2. 公益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 雙語標竿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五、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申請條件
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公告及統計作業要點提報列管。
2. 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申請資格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申請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即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 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 增進經濟效益。
3. 善盡社會責任。
4. 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 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
6. 其他經民間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六、申請方式
(一)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民間團隊人員以10人為限。
(二)111年6月2日(星期四)前檢附第七點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電子檔,以正式函文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文件檢核表(申請作業手冊表1)。
(二)申請表(申請作業手冊表2)。
(三)計畫概述(撰寫內容請參考申請作業手冊表1):
1. 民間團隊獎:3,000字以內文字(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
2. 公益獎:申請案件併同申請公益獎者,另以2,000字以內(不包括圖表及附件) 條列式扼要概述公益獎評選項目辦理情形。
3. 雙語標竿獎:申請案件併同申請雙語標竿獎者,另以2,000字以內(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雙語標竿獎評選項目辦理情形。
4. 圖表說明附於文字內容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申請作業手冊表1)。
(五)申請文件依上開各款依序編排:
1. 第(一)款及第(二)款,各1份。
2. 第(三)款及第(四)款,1式3份。
3. 全部申請文件電子檔光碟1份。
(六)申請文件體例:
1. 紙張規格: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並裝訂左側(膠裝整齊,勿使用活頁夾)。
2. 字體規格:標題以20號字標楷體,內文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標題依序為壹、一、(一)、1、(1)、①,其餘標號自訂。
3. 電子檔格式:全部申請文件製作成1份pdf檔。
八、申請期限及文件送達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111年5月3日(星期二)至111年6月2日(星期四)。
(二)申請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3樓,聯絡電話:02-2322-8290),封套外部註明申請機構名稱、申請獎別及申請案件名稱。
(三)郵寄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送件於期限截止日下午5:00前送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九、評選流程
(一)申請案件應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由工作小組檢視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會進行初評及複評。
(二)初評(預計111年6月中旬):
召開初評會議,由評選委員就工作小組提交之申請案件進行初評,決定入選案件。
(三)複評
甲、實地查核(預計111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就初評入選案件赴公共建設現地辦理實地查核作業。
乙、召開複評會議(預計111年9月上旬)
出席委員評選出下列案件:
(1)民間團隊及政府團隊獎特優、優等、佳等獎案件。
(2)民間團隊雙語標竿獎及公益獎案件。
(四)評選流程如申請作業手冊附圖1。
十、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
(一)民間團隊獎評選評分表
請詳見申請作業手冊內評分表。
(二)公益獎評選評分表
請詳見申請作業手冊內評分表。
(三)雙語標竿獎評選評分表
請詳見申請作業手冊內評分表。
十一、評定方式
(一)初評
1. 召開初評會議,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 由申請案件機關(構)進行簡報。
3. 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內容,就申請案件文件及機關(構)簡報內容,評定是否入選。
4. 申請案件經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入選,且經評選會決議者,列為入選案件。
(二)複評
1. 函詢入選案件有無欠稅、提供資料不實或違反法令規定。
2. 實地查核就入選案件實地查核,委員於實地查核時,就查核案件提出查核意見,並於評選評分表預評分數,交工作小組攜回,於複評會議交予委員做為評分參考。
3. 評選民間團隊獎及政府團隊獎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甲、召開複評會議,由工作小組就實地查核及案件資料補件情形進行報告。
乙、評選委員就查核情形進行討論,並參考其實地查核預評分數,依評選評分表(表1-1及表2-1、表2-2)進行評分。
丙、就委員評分結果按下列標準,經評選會決議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A.「特優」:平均得分90分以上者。
B.「優等」:平均得分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
C.「佳等」:平均得分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4. 評選民間團隊雙語標竿獎及公益獎案件
甲、評選委員就民間團隊併同申請雙語標竿獎或公益獎案件,依實地查核結果,按評分表(表1-2及表1-3)進行各獎評分。
乙、就案件平均得分85分以上,經評選會決議為給獎案件。
5. 未出席複評會議委員,不得評分。
6. 獎項名額
前揭各獎項得獎件數,由評選會就申請狀況決議,並得予從缺。
(三)評選結果核定
評選會評選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十二、獎項名額
1. 特優、優等、佳等、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得獎件數,由評選會就申請狀況決議,並得予從缺。
2. 各獎別特優獎至多一名,且總得獎件數以不逾當年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限。
十三、撤銷得獎資格
得獎案件如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改善、提供資料不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致影響本獎形象或給獎目的者,主辦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公開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不再適用本要點優惠規定。
得獎案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收回其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