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活動概述
一、活動宗旨
促參法頒布實施20多年以來,吸引民間投資超過新臺幣9千億元,促參案件範圍已涵蓋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的食、醫、住、行、育、樂各領域;促參法修法邁入2.0,在這樣關鍵的時刻,有必要擴大整合政府和民間的合作範圍及模式,提供民眾高品質的公共服務,進而讓臺灣的經濟發展動能更為活絡。
113年為持續鼓勵促參推動成效,並為公私夥伴關係運作樹立良好標竿,創造政府儘早完成公共建設、民眾提早享受公共服務及增加企業投資管道三贏局面,爰賡續辦理第22屆金擘獎。
二、活動期程
工作項目 |
時 程 |
公告徵求申請案件 |
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 |
書面審查及初評 |
1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
實地查核 |
113年7月至8月 |
複評 |
113年9月 |
公布得獎名單 |
113年10月 |
舉行頒獎典禮及宣傳 |
113年11月 |
三、主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為財政部,申請及評選相關事宜,請洽推動促參司李筱嵐,聯絡電話:02-2322-7560,電子郵件信箱:hsllee@mail.mof.gov.tw,傳真:02-2341-9420;或委辦廠商理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淳濱(02-7725-1361)、許洛婕(02-7725-1360),電子郵件信箱:welldonepr88@gmail.com,傳真:02-7725-1397。
(二)本獎申請作業手冊(含評選須知及申請文件)電子檔,請至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https://ppp.mof.gov.tw/WWW/index.aspx)/促參榮譽榜/金擘獎專區下載。
貳、評選須知
一、目的
為獎勵積極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政府機關團隊、民間經營團隊,及協助推動促參案並獲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構)推薦績效良好顧問機構團隊,透過評選表揚、觀摩與廣大宣傳,激勵政府團隊創新精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機制,並採促參方式辦理公共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二、依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三、主辦單位
財政部。
四、獎別及獎勵方式
- (一)獎別
- 政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有具體貢獻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並以2家為限。
- 民間團隊獎:獎勵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服務品質良好之民間團隊,成員可包括促參案申請人及其成員、民間機構及其成員或協力廠商。所定成員或廠商係指法人,並以5家為限。
- 附加獎:
(1)創新獎
獎勵入選政府團隊獎且就計畫創新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政府團隊。
(2)公益獎
獎勵入選民間團隊獎且就善盡社會責任等公益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3)雙語標竿獎
獎勵入選民間團隊獎且就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二)獎勵方式
1.政府團隊獎
(1)政府機關
A.頒發獎座表揚。得獎團隊人員並頒發鼓勵獎項。
B.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三十萬元;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十萬元。
C.得獎團隊成員,由得獎機關按成員貢獻程度分配獎金,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大功一次;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二次;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顧問機構
A.頒發獎座表揚。
B.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C.特優及優等案件得獎機構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 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於獎勵期間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特優獎勵期間二年,優等獎勵期間一年。
2.民間團隊獎
(1)頒發獎座表揚。得獎團隊人員並頒發鼓勵獎項。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得獎名單通知各機關,並將名單公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機關得將民間團隊成員得獎紀錄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甄審項目或子項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或給予獎勵期間適當減收申請保證金優惠。
(4)民間機構得與主辦機關協商,減收該得獎案件獎勵期間之權利金,並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5)前二目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1月1日起,特優獎勵期間3年,優等獎勵期間2年,佳等獎勵期間1年。
3.創新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4.公益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5.雙語標竿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五、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登載基本資訊。
2.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
(二)申請資格
1.政府團隊獎
截至公告申請期限截止日,申請案件(含優先定約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未曾獲本獎,及前一年度(即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未曾提出申請,並具下列成效: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投資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2.民間團隊獎
截至申請期限截止日,申請案件(含優先定約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前一年度(即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未曾提出申請,且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即自108年起至112年止)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六、申請方式
(一)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政府團隊人員或民間團隊人員以8人為限。
(二)於申請期限前檢附第七點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電子檔,以正式函文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文件檢核表(表1-1、表1-2)。
(二) 申請表(表2-1、表2-2)。
(三) 推薦表(表3,申請民間團隊獎時檢附)
(四) 計畫概述(撰寫內容請參考表1-1、表1-2):
1.3,000字以內文字(但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
2.創新獎:政府團隊併同申請創新獎者,另以2,000字以內(不包括圖表及附件) 條列式扼要概述創新獎理念及具體創新作為,且足以作為其他機關之表率等相關辦理情形。
3.公益獎:民間團隊併同申請公益獎者,另以2,000字以內(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環境友善、設施空間友善、企業社會責任、性別平等等辦理情形,並分別敘明是否屬契約約定項目。
4.雙語標竿獎:民間團隊併同申請雙語標竿獎者,另以2,000字以內(不包括圖表及附件)條列式扼要概述員工服務及訓練、公共設施環境、雙語措施實施情形、網路及公開資訊等辦理情形。
5.圖表說明附於文字內容後。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表1-1、表1-2)。
(六) 申請文件依上開各款依序編排:
1.第(一)款至第(三)款,各1份。
2.第(四)款及第(五)款,1式3份。
3.全部申請文件電子檔光碟1份。
(七) 申請文件體例如下:
1.紙張規格: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並裝訂左側(膠裝整齊,勿使用活頁夾)。
2.字體規格:標題以20號字標楷體,內文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標題依序為壹、一、(一)、1、(1)、①,其餘標號自訂。
3.電子檔格式:全部申請文件製作成1份pdf檔。
八、申請期限及文件送達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星期三)止。郵寄送件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送件於期限截止日下午5:00前送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二)申請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3樓,聯絡電話:02-2322-7560),封套外部註明申請機關(構)名稱、申請獎別及申請案件名稱。
九、評選流程
(一)申請案件應於申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由工作小組檢視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會進行初評及複評。
(二)初評
召開初評會議,由評選委員就工作小組提交之申請案件資料及申請機關(構)簡報說明進行初評,決定入選案件。
(三)複評
1.實地查核
就初評入選案件赴公共建設現地辦理實地查核作業。
2.召開複評會議
出席委員評選出下列案件:
- (1)政府團隊獎及民間團隊獎特優、優等、佳等獎案件。
- (2)政府團隊創新獎案件、民間團隊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案件。
- (四)評選流程如附圖1。
十、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
(一) 政府團隊獎(政府規劃案)評分表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配分 |
得分 |
一、工作團隊執行成效(20) |
(一)推動模式與策略有效性 |
- 計畫推動組織架構完備性(如由專人、工作小組推動)
- 機關首長參與及重視程度
- 招商說明會、公開閱覽(如有)及潛在廠商投資意願調查辦理情形
- 與當地居民、相關團體溝通協調情形
|
5 |
|
(二)計畫執行之障礙排除績效 |
- 協助地上物拆遷、用地變更辦理情形
- 協助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審查作業辦理情形
- 協助民間機構取得相關證照情形
- 依法令及契約協助民間機構排除履約障礙情形
- 計畫時程掌握度
|
10 |
(三)跨機關(單位)協調及政府應辦事項表現 |
- 跨機關(單位)協調辦理情形
- 政府應辦事項執行效率及表現
|
5 |
二、前置作業周延性(20) |
(一)計畫目標及先期規劃完整性 |
- 計畫目標符合機關發展需要及政策之推動
- 公共服務先期規劃完整性
- 先期規劃落實情形
|
5 |
|
(二)計畫內容妥適性 |
- 計畫理念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國際觀,且有助於提升國家整體形象與競爭力
- 計畫目標及計畫理念
|
5 |
(三)財務規劃合理性 |
- 費率訂定與調整機制規劃合理性
- 風險分析、管理及分攤規劃合理性
- 權利金計收與調整機制規劃合理性
|
10 |
三、履約管理成效(30) |
(一)履約管理機制完整性 |
- 履約管理組織架構規劃
- 工程管理、營運績效評定機制規劃
- 爭議處理組織及程序規劃
|
10 |
|
(二)履約管理落實度 |
- 履約監督管理組織運作情形
- 履約資料建立與管理
- 履約管理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決議續處情形
- 計畫時程掌握度
- 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執行情形
- 要求或鼓勵廠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
15 |
|
(三)爭議處理有效性 |
- 協調會運作情形
- 爭議事件處理情形
|
5 |
四、計畫目標達成及效益(20) |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標之達成情形 |
- 公共建設計畫目標達成狀況
- 服務對象需求契合情形
- 公共服務品質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情形
|
10 |
|
(二)財務及經濟效益 |
- 與政府自營相比,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狀況(如興建成本、營運成本、重置成本、管理維護費用等)
-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狀況(如租金、權利金、營業稅及盈餘等)
- 個案財務計畫達成情形與政府協助或督導策略
|
10 |
五、其他(10) |
其他事項 |
- 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參考之條款
- 計畫成功關鍵因素
- 計畫複雜度及困難度
- 性別平等措施成效
- 其他自評貢獻
|
10 |
|
得分合計 |
100 |
|
(二)政府團隊獎 (民間規劃案) 評分表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配分 |
得分 |
一、工作團隊執行成效(20) |
(一)審核時程掌握情形 |
- 是否於1年或延長期限內完成審核作業
- 審核遭遇問題及解決方案
|
10 |
|
(二)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達成情形 |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達成情形 |
5 |
(三)跨機關(單位)協調事項表現 |
跨機關(單位)事項協調情形 |
5 |
二、審核作業程序完備性(20) |
(一)政策需求評估周延性 |
政策需求評估符合機關發展需要及政策推動 |
5 |
|
(二)計畫內容妥適性 |
- 計畫理念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國際觀,且有助於提升政府整體形象與競爭力
- 計畫目標及計畫理念妥適性
|
5 |
(三)審核作業完整性 |
- 公聽會邀請對象是否包括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
- 公聽會意見之處理
- 涉其他機關權責事項之處理
- 審核意見之回復及辦理情形
|
10 |
三、履約管理成效(30) |
(一)履約管理機制完整性 |
- 履約管理組織架構規劃
- 工程管理、營運績效評定機制規劃
- 爭議處理組織及程序規劃
|
10 |
|
(二)履約管理落實情形 |
- 履約監督管理組織運作情形
- 履約資料建立與管理
- 履約管理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決議續處情形
- 計畫時程掌握度
- 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執行情形
|
15 |
(三)爭議處理有效性 |
- 運作情形
- 爭議事件處理情形
|
5 |
四、計畫目標達成及效益(20) |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標之達成情形 |
- 公共建設計畫目標達成狀況
- 服務對象需求契合情形
- 公共服務品質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情形
|
10 |
|
(二)財務及經濟效益 |
-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狀況(如興建成本、營運成本、重置成本、管理維護費用等)
-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狀況(如租金、權利金、營業稅及盈餘等)
- 性別平等措施(如公共建設提供服務融入性別觀點與需求、性別意識教育訓練等)
|
10 |
五、其他(10) |
其他事項 |
- 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參考之條款
- 計畫成功關鍵因素
- 計畫複雜度及困難度
- 其他自評貢獻
|
10 |
|
得分合計 |
100 |
|
(三)政府團隊獎(優先定約案)評分表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配分 |
得分 |
一、工作團隊執行成效(20) |
(一)推動模式與策略有效性 |
- 計畫推動組織架構完備性(如由專人、工作小組推動)
- 機關首長參與及重視程度
|
10 |
|
(二)審核時程掌握情形 |
- 是否於2年內或約定期限內完成優先定約作業
- 遭遇問題及解決方案
|
10 |
二、優先定約及其前置作業完備性(20) |
(一)資產總檢查作業 |
- 資產總檢查、移轉及歸還計畫審查周延性
- 資產點交辦理情形
- 財產入帳辦理情形
- 時程掌握度
|
10 |
|
(二)優先定約作業 |
- 審查作業周延性
- 優先定約基本需求完整性
- 時程掌握度
|
10 |
三、履約管理成效(30) |
(一)履約管理機制完整性 |
- 履約管理組織架構規劃
- 營運績效評定機制規劃
- 爭議處理組織及程序規劃
|
10 |
|
(二)履約管理落實度 |
- 履約監督管理組織運作情形
- 履約資料建立與管理
- 履約管理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決議續處情形
- 計畫時程掌握度
- 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執行情形
- 要求或鼓勵廠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
15 |
(三)爭議處理有效性 |
- 協調會運作情形
- 爭議事件處理情形
|
5 |
四、計畫目標達成及效益(20) |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標之達成情形 |
- 公共建設計畫目標達成狀況
- 服務對象需求契合情形
- 公共服務品質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情形
|
10 |
|
(二)財務及經濟效益 |
- 與政府自營相比,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狀況(如興建成本、營運成本、重置成本、管理維護費用等)
-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狀況(如租金、權利金、營業稅及盈餘等)
- 個案財務計畫達成情形與政府協助或督導策略
|
10 |
五、其他(10) |
其他事項 |
- 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參考之條款
- 計畫成功關鍵因素
- 計畫複雜度及困難度
- 性別平等措施成效
- 其他自評貢獻
|
10 |
|
得分合計 |
100 |
|
(四)民間團隊獎評分表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配分 |
得分 |
一、經營理念與策略(15) |
個案經營理念、願景及其落實之策略規劃與成效 |
1.個案經營理念與願景(符合公共建設目的、兼顧公眾利益及有助地方或國家發展情形)
2.落實理念與願景之具體規劃與策略及定期檢討評估情形 |
15 |
|
二、經營成效與服務品質(35) |
(一)整體經營管理成效 |
1.契約約定事項達成情形(如依約如期營運、如期繳納相關費用等)
2.公共建設目的達成情形
3.經營理念之實踐促使公共服務品質與成效良好且有顯著具體事項或成效 |
15 |
|
(二)服務品質精進成效 |
1.全面品質管理、優質服務具體及創新作法(如建置相關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建立獨立品質管理組織等)
2.建立知識管理、營運經驗傳承及分享機制與推動成效
3.強化顧客安全、消費保障、緊急事故處理之作為
4.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作法、獲得國內外專利、品質管理認證等具體事項
5.員工職前、在職訓練、進修與專業證照之取得
6.促參識別標誌設置情形 |
15 |
|
(三)服務對象滿意度 |
1.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結果及申訴處理情形
2.回客率良好具體事實 |
5 |
|
三、計畫財務績效(25) |
(一)計畫財務績效 |
依據經主辦機關確認之資料,比較個案歷年之財務表現(如營收、成本、淨利、盈餘及繳交權利金等)、原規劃或經核定修正之財務規劃、整體財務績效與計畫目標差異分析及對應策略 |
15 |
|
(二)未來預期之財務績效分析 |
依據個案歷年之財務表現、未來之挑戰、競爭優勢及經營策略等,及未來預期之財務績效(如營收與獲利等) |
10 |
|
四、永續發展效益(15) |
環境、社會與治理效益 |
1.正式發佈或於個案網站說明其在企業社會責任/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之規劃與成效
2.符合環保或勞工/社會相關機關規定之情形
3.個案環境永續辦理成效及未來規劃情形(節能、減碳、淨零碳排、碳盤查、碳足跡、減廢回收、污染防治、環境保育、綠色採購或在地經濟連結等有特殊作為或成效說明)
4.個案社會永續努力與績效與未來規劃情形(帶動社區發展與就業、員工健康安全與福利、人權(無歧視、性平等)或公益參與(活動或捐款)等有特殊作為或成效說明)
5.個案未來永續作為之中長期具體目標
6.性別平等措施(如公共建設提供服務融入性別觀點與需求、性別意識教育訓練等) |
15 |
|
五、其他(10) |
其他事項 |
1.履約成果足為其他案件參考之具體事項
2.履約爭議處理及解決方式
3.契約約定以外協助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4.其他自評貢獻 |
10 |
|
得分合計 |
100 |
|
十一、評定方式
(一)初評
1.召開初評會議,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由申請案件機關(構)進行簡報。
3.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內容,就申請案件文件及機關(構)簡報內容,評定是否入選。
4.申請案件經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入選,且經
評選會決議者,列為入選案件。
(二)複評
1.由本部查詢入選案件有無欠稅、提供資料不實或違反法令規定等影響本獎形象或給獎目的之情形。
2.實地查核
就入選案件實地查核,委員於實地查核時,就查核案件提出查核意見,並於評選評分表預評分數,交工作小組攜回,於複評會議交予委員做為評分參考。
3.未出席複評會議委員,不得評分。
4.評選政府團隊獎、民間團隊獎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1) 召開複評會議,由工作小組就實地查核及案件資料補件情形進行報告。
(2) 評選委員就查核情形進行討論,並參考其實地查核預評分數進行評分。
(3) 就委員評分結果按下列標準,經評選會決議得獎案件及其等第:
A.「特優」:平均得分90分以上者。
B.「優等」:平均得分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
C.「佳等」:平均得分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 評選附加獎(包含政府團隊創新獎、民間團隊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案件)
- 併同申請附加獎者,評選委員依實地查核結果,就入選政府團隊獎案件,討論是否推薦為創新獎;就入選民間團隊獎案件,討論是否推薦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案件。
- 就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推薦給獎者,經評選會決議為給獎案件。
評選會評選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十二、獎項名額
(一)特優、優等、佳等、創新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得獎件數,由評選會就申請狀況決議,並得予從缺;其中政府團隊獎及民間團隊獎特優獎至多2名。
(二)各獎別總得獎件數不逾本屆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但附加獎得獎件數不受前述比例限制。總得獎案件數,其中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辦理之營運、移轉案件以達五分之一為原則。
十三、撤銷得獎資格
民間機構得獎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收回獎座並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不再適用本要點優惠規定:
得獎案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收回其獎座及獎金。
(一)得獎案件於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
(二)欠繳應納稅捐且未改善。
(三)得獎案件公告日後三年內,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一次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四)得獎案件公告日後三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罰鍰處分金額合計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得獎案件公告日後三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以罰鍰處分達十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