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該法具體規範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等內容。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並組成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透過由上而下之政策引導,要求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時,皆應優先評估適用促參之可行性。

促參案件範圍涵蓋日常之食、醫、住、行、育、樂各領域,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又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促參法修正條文,修法包含三大變革: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透過持續優化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環境,鼓勵民間企業投入並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營運-移轉)、B(R)TO(興建-移轉 -營運)、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B(R)OO(興建-擁有-營運)或OT(營運-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適用範圍

  • 交通建設
  • 共同管道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污水下水道
  • 自來水設施
  • 水利設施
  • 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 社會福利設施
  • 勞工福利設施
  • 文教設施
  • 影視音設施
  • 觀光遊憩設施
  • 電業設施
  • 綠能設施
  •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運動設施
  • 公園綠地設施
  • 工業設施
  • 商業設施
  • 科技設施
  • 新市鎮開發
  • 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農業設施
  • 政府廳舍設施
  • 數位建設

民間參與方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B(R)TO

Build(Rehabilitate)-Transfer-Operate

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或有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

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R)OO

Build(Rehabilitate)-Own-Operate

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其他

Other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註:促參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