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整合環境背景基質之山水地景風貌,以國際視野建構具備服務地方產業、歷史記憶、休憩及觀光旅遊、文化交流空間之「出磺坑觀光遊憩園區」,依據既有地用法定地位空間框架,優先鼓勵規劃在地地景旅宿、遊客服務區、社區文創產業市集等功能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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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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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本資料 |
3. 本計畫可營運管理範圍及維護管理範圍基地共185,173平方公尺(包括遊憩用地面積107,440平方公尺、國土保安用地56,828平方公尺及水利用地20,905平方公尺,詳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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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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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七)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參與申請:
1. 規劃構想書一式15份。
2. 資格證明文件一式1份:
(1) 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依所屬資格備齊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a. 公司: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可以: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書、變更登記表)。
b.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人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接受委託辦理之董事或理事會決議會議紀錄。
c. 外國公司法人:得證明公司合法組織存續營業之文書,如公司執照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或公司登記資料證明文件影本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人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d. 民間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一併出具各成員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合作聯盟授權代表法人授權書(正本)。以上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時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相符」,惟本局得要求民間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
(2) 財務能力及債信能力證明文件一式1份:
a. 單一法人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法人及主要成員須提出最近三年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如成立未滿三年,則為所有年度)。
b. 單一法人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法人及主要成員,須最近三年無退票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並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日期應為本計畫政策公告日以後)。以上財務能力及債信能力證明文件皆以影本為原則,且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相符」,惟本局得要求民間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
(3)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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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
得提出需要政府協助事項。
不保證必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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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事項 |
本基地暫無自來水
已完成地下水取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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