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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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1112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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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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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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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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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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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高雄市楠梓再生水廠興建移轉營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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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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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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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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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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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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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依據 |
依據促參法辦理,依據11033855000簽准併行推動楠梓及橋頭再生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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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事項 |
依促參法規定辦理本案相關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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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類別 |
污水下水道-結合再生水設施、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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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
有償B(R)TO: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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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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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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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本計畫包含取水系统、再生水處理系統(7萬CMD)及輸水系統,每日產製7萬噸再生水提供楠梓產業園區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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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21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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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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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
應以提高本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目的,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營運期間不得逾越本契約之許可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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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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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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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設計、興建及營運實績
1.10,000CMD以上污(廢)水處理廠
或2. 8,000CMD以上之再生水廠
或3. 4,000CMD以上海水淡化廠
詳如申請須知3.1及3.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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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詳如申請須知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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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協商事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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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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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線上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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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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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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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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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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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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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以補充公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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