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一)公共建設目的:金沙戲院位於金沙鎮復興街與中興街交會處,為沙美商圈核心區,金沙戲院立面於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面積為127.76 平方公尺,非歷史建築部分面積為1029.4 平方公尺,為活化金沙戲院,主辦機關採用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結合民間機構資金、創意與靈活管理機能,活化土地利用,創造資源效益與創新金門新興產業,以活絡金沙地區產業經濟,爰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冀望引進民間資金及創意與多元化經營特色,活化帶動金沙地區的發展。(二)公共服務需求:民間機構得規劃本案為一具多元特色之館所,並依政策需求,保留兩層空間結合當地特色名產之手做體驗區及餐廳,且確保旅客停車需求,需規劃足夠空間設置停車場,其餘申請人得依據其事業規劃,並於其規劃構想書中提出實際投資規模及興建、整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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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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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本資料 |
(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第5頁至第6頁)金門縣金沙鎮汶沙測段255-3等10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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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第7頁至第8頁)一、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一) 申請人應就其背景、商譽、財務與經營狀況進行說明。(二) 營運團隊組成構想及組織架構。二、土地基本資料: 使用土地、設施之範圍、取得或提供方式。
三、規劃構想: (一) 土地、設施使用及配置規劃。(二) 興建、營運構想及附屬事業規劃等。(三) 法令禁止事項分析。(四) 預計投資規模及籌資構想。(五) 財務可行性分析。 (六) 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案內容公開說明。四、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五、需政府協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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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第8頁至第14頁。(一)審核作業程序,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第8頁至第10頁。(二)申請資格、文件內容、申請截止時間等,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第10頁至第14頁。(三)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113年 3月 4日下午5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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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
一、有關用地交付申請人使用、協助行政配合協調及其餘需主辦機關協助之事項,由申請人自行於可行性評估報告書載明。
二、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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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事項 |
一、 申請人所提供之一切文件及投資計畫書、其所需成本及相關費用,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為原則。倘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於任何階段終止本案申請時,主辦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二、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 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若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申請人應自行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主辦機關無涉。三、如有未盡事宜,主辦機關得另行補充公告,並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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