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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歷程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4次 公告甄審結果 111/11/04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9/23 111/10/14
  公告招商 111/09/06 111/10/05
第3次 公告甄審結果 111/06/16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1/05/13 111/06/13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5/10 111/06/13
  公告招商 111/05/05 111/06/13
第2次 公告招商註銷 111/04/08
  公告招商 111/03/09 111/05/09
第1次 公告甄審結果 111/03/08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0/02/26 110/04/26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0/01/28 110/04/26
  公告招商 110/01/26 110/04/26

公開委員名單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公開委員名單(成立時)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5/23
第1次 公開委員名單(成立時) 109/03/16




變更或補充公告事項

變更或補充說明 為利本府徵求民間業者踴躍提出申請,本案申請截止日延長至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止。

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  
案號 1081107-001
公告次數 第4次
法令依據 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案件名稱 彰化縣鹿港鎮鹿港轉運站新建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 彰化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公共建設類別 交通建設-轉運站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 107/08/27
可行性評估日期 104/12/23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1.為整合鹿港地區公共運輸效能,提升觀光旅客便利性,規劃辦理鹿港地區公車轉運站,集結客運車站、旅館、停車場、商場、美食街、影城等複合式交通轉運設施,採BOT促參案方式進行招商、興建及營運。 2.基地主要範圍包含鹿港鎮建國段23、24、25、30-1、30-2、31、31-2、33、71、71-1、72、72-1、73等13筆公有土地,開發範圍總面積共計9,757.39㎡(其包含轉運專用區面積8,775.5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981.86㎡)。 3.本計畫之許可期間自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完成用地點交之日起算,共計為55年(含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且轉運站之興建期間,應自完成用地點交之次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開始營運。
計畫許可年限 55年0個月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如下:旅館業、住宿業、旅行業、汽車貨運業(限快遞)、汽車修理業(限汽車清潔)、零售業、百貨超市業、便利商店業、餐飲業、第二類電信業(限視訊會議服務、寬頻數據交換通信(ATM)、會議及展覽服務業、音樂展演空間業、藝文服務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電影片映演業、經彰化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核准之使用項目。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申請人之組成 1. 本案除以單一公司參加申請外,允許至多五家公司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之申請。 2. 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公司。外國公司並頇依公司法於我國設有分公司。 3.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為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公司,合作聯盟方式之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成員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有違反,均為資格不符。 二、 申請人興建營運技術能力 1. 考量本案開發規模及內容,申請人應提出其於最近十年內(101年1月1日起迄今)有(1)投資或開發大型不動產、(2)設定地上權或承租土地進行開發之實績(指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標得地上權或承租之權利,並進行開發之案例)之相關經驗,或(3)有經營或興建類似轉運站、商場、旅館、美食街、本案招商文件第 2.1.11 條「擬定鹿港福興(轉運專用區)細部計畫書」以及「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中使用容許項目、公共建築物等建築工程案例,上述(1)至(3)相關經驗應至少有一案例之樓地板面積達3,000帄方公尺以上。 2. 申請人應提出上述資格之實績證明。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單一申請人若不具備前述資格,應提出符合前述資格之協力廠商之實績證明以及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3. 前述要求均頇依本招商文件第3.1.6條之規定提出實績證明。 三、 申請人財務及債信能力 1.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 (1)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該單一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 1 億元以上。若為外國公司則以其分公司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在台營運資金作為認定標準。 (2)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合作聯盟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合計為 1 億 元以上。若為外國公司則以其分公司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在台營運資金作為認定標準。上述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應為 5 ,000 萬 元以上。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具有相當財力,並合於下列標準: a.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b.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五倍且股東權益不得為負值。 2. 申請人之債信能力 (1)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公告日前三年內應無退票紀錄。 (2)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四、 申請人限制 1.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於本案另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亦不得於本案另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或成員。 2. 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同一協力廠商亦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3. 合作聯盟申請人應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書。 (1)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應包含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對主辦機關負連帶責任之承諾、各成員應認足之民間機構之股份數(含第一次發行股份數及預定股份數)。 (2)合作聯盟協議書中應指定授權代表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並同意授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民間機構 籌備處之代表。 (3)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包含但不限於本合作聯盟成員之變更、或本合作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 本案 者,合作聯盟成員如為具有興建營運技術能力資格者,其替代者之興建營運技術能力不得低於原成員),應經 主辦機關 同意。 (4)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應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作業相關事宜,並檢具代理人委任書,其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1.申請人團隊經營實績及履約能力(15分)。 2.土地使用計畫暨興建計畫(15分)。 3.營運執行計畫(含附屬事業)(15分)。 4.財務計畫(15分)。 5.固定經營權利金之報價及合理性(15分)。 6.風險分析與保險計畫、移轉計畫(15分)。 7.簡報答詢(10分)。
有無協商事項
其他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下載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送達或寄達彰化縣政府(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2樓工務處交通規劃科)
申請保證金 20,000,000元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下載附件

附件列表

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 施昱有
聯絡人單位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聯絡人電話 04-7532991
聯絡人傳真 04-7281671
聯絡人Email a690400@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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