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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歷程

公告次數 公告類型 公告開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3次 公告甄審結果 109/01/16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08/11/18 108/11/27
  公告招商 108/10/23 108/11/26
第2次 公告甄審結果 108/11/18
  公告招商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08/06/03 108/07/02
  公告招商 108/05/03 108/06/17
第1次 公告甄審結果 108/02/25
  公告招商 108/01/08 108/02/21




變更或補充公告事項

變更或補充說明 本次因營運績效評估及露營相關規定修正及新增,據此辦理修正申請須知第3.3.6、3.3.7.3、7.3.10條及投資契約第4.6.12、14.1.3條文字內容,另因經公告招商後,有意願投標廠商建議增加詳細的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圖說以供製作投資計劃書參考,擬併同辦理變更公告及延長等標期1日至11月27日,詳如附件第一次變更及補充公告修正項目對照表

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  
案號 1080103-001
公告次數 第3次
法令依據 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案件名稱 臺中市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 臺中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被授權
被授權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被授權機關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被授權機關依據 促參法第5條第2項
被授權機關事項 (一)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二)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內容。(三)辦理公告及甄審
公共建設類別 觀光遊憩設施-風景區內之相關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 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 106/08/15
可行性評估日期 106/11/06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一)計畫之性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觀光遊憩設施」。 (二)基本規範:本局提供「臺中市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委託民間機構營運所應遵循之基本規範,包含民間機構應支付權利金、土地租金及營業稅等相關費用並依投資契約記載之事項辦理。營運期間享有使用之權利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經營附屬商業設施等。 (三)計畫範圍:臺中市大安區北汕段325-17、325-18、325-22(部分)、325-23(部分)、325-24、325-25(部分)、325-31(部分)、338、338-1、338-2(部分)、338-3(部分)地號等11筆土地。
計畫許可年限 15年0個月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資格規定: 1、本案除以單一申請人參加申請外,不允許多家廠商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之申請。 2、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2)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3)依中華民國法令經經濟部許可,在臺設立分公司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二)申請人財務資格要求: 申請人應具備足以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財務能力: 1、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 萬元。 2、最近3年之公司淨值不得為負值。如未成立滿3年,成立至公告日前之淨值不得為負值。 3、依法定期繳稅證明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應檢附法定納稅證明文件。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4、於最近3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如未成立滿3年,則提成立年至公告日前。 (三)營運能力: 1、申請人須具實際經營休閒活動場館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餐館業、遊樂園業、觀光遊樂業或其他休閒服務業1年以上之經驗,並提供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須具備前述營運能力之一,申請人若未具前述營運能力,得邀請具備營運能力之協力廠商出具合作承諾書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詳申請須知第六章
有無協商事項
其他 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案件分類:本案公共建設類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觀光遊憩設施」,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四、民間參與方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臺中市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投資計畫格式: 投資計畫書之格式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部分得A4橫式橫書或A3摺頁方式撰寫,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內容以不超過60頁為原則(不含封面、摘要、目錄及附件),於左側裝訂成冊,乙式各12份,封面應註明「投資計畫書」及「臺中市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及周邊設施OT案」字樣。 六、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及其數量,並依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將各文件依序排列(所有文件置於箱內密封,申請文件封貼於外箱包裝)。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即可由執行機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時,由執行機關就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文件及資格文件進行審查,以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二)本案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125,000元整,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下列方式全額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3、保付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4、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七、其他事項:本公告詳細內容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招商文件(公告資訊網站: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等網站)。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 本案可於網路上下載本公告附件電子檔,詳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資訊網站 投資資訊 所有促參公告案件查詢,網址為 https://ppp.mof.gov.tw/PPP.Website/Case/AnnounceView.aspx 。 2. 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網站「 https://www. tourism.taichung.gov.tw/ 」 、 「 https://www.scenic.taichung.gov.tw/ 」。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17時申請截止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及其數量,並依附件8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將各文件依序排列(所有文件置於箱內密封,附件4申請文件封貼於外箱包裝),以郵遞送達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6樓),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寄(送)達時間以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申請保證金 125,000元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下載附件

附件列表

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 王欣弘
聯絡人單位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聯絡人電話 04-22289111#5850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Email taan2341@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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