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一、公共建設目的
目前國內老一輩民眾風俗民情仍習慣於家屬往生後焚燒庫錢,祈讓往生者及家屬皆能冥陽兩利獲得寬心,但從事露天燃燒庫錢之行為除會產生區域性空氣污染,燃燒過程產生懸浮微粒、重金屬及戴奧辛、底渣等空氣污染物,引發民眾眼睛、呼吸道等過敏現象外,亦影響市容觀瞻,祈藉由本案之推行,達成兼顧民眾殯葬風俗及環境保護之雙重目標。
二、公共服務需求
興建並營運本處橋頭分館及大社分館之環保金爐及相關設施。環保金爐應包含焚燒庫錢環保金爐(兩館至少各1座)及銀紙金爐(兩館各1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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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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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本資料 |
1.高雄市橋頭區樹林段283地號土地如圖1紅框所示範圍(面積約800平方公尺,以點交時實測為準)。
2.高雄市大社區鹽埕段901號土地如圖2紅框所示範圍(為目前露天燃燒場位置,面積約800平方公尺,以點交時實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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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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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一、本案政策公告期滿後,如有1家以上(含1家)申請人提案,將僅評選出1家初審階段之合格民間申請人。如該合格民間申請人通過初審,後續將由本處依照「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提出申請,並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依公開徵求內容提出申請。
二、評審項目
(一) 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二) 公眾使用之維護及公共利益之確保。
(三) 需政府協助事項是否可行。
(四) 整體計畫是否確實可行
(五) 民間申請人背景、團隊組成及實績。
三、評定方法
本案之審核作業由本處負責執行,審核作業分資格審查及綜合審查兩階段進行,於資格審查後,就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所提出之規劃構想書進行綜合審查。
(一) 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
1.由本處授權之工作小組就民間申請人所提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並由本處選出通過資格審查之民間申請人。
2.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1)由本處授權之工作小組針對政策公告「資格證明文件」,開啟證件封,進行資格審查。
(2)證件不齊者,得通知補件,未依通知期限補件完成者,視同資格不符。
(3)民間申請人所提送之證件、文件若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一經發現不論評定入選與否,除取消其入選資格外,並依法處理。
(4)由本處通知民間申請人資格審查之結果。
(5)通過資格審查之民間申請人所提初步規劃構想書,由本處轉送予審核委員先行參閱。
(二)第二階段為綜合審查:由審核委員會就通過資格審查之民間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規劃構想書,選出本階段之合格民間申請人1名。
1.簡報:
(1)民間申請人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限(含器材操作人員)。簡報應由團隊成員以國語進行口頭報告,並應自行準備相關簡報器材。
(2)參加簡報之民間申請人代表,於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經承辦人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入簡報會場。
(3)民間申請人簡報之先後次序,以抽籤次序為準。
(4)簡報時間以20分鐘為限,答詢時間最長不超過20分,採委員統問民間申請人統答方式進行為原則;簡報答詢中民間申請人之承諾事項,視為規劃構想及日後投資契約之一部份。
(5)若經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其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納入各評審項目酌定,該民間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2.評定民間申請人名次:
(1)第二階段綜合審查後,評定民間申請人名次。
(2)通過第二階段綜合審查之民間申請人,以100分為滿分,須由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評定分數70分以上者始為合格,進入排序。
(3)評分方式採用序位法,依上開評定分數高低評定序位後,以各委員所評序位順序換算積分,第一序位為1分,第二序位為2分,依此類推,以序位換算積分累積數最少者為第一名,為本案初步審核階段之合格民間申請人;如有二家以上民間申請人序位換算積分累積數相同者,以獲委員評定第一序位最多者,為合格民間申請人;如遇第一序位數相同者,則由委員就相同者重新投票決定之,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4)審核委員會得考量各民間申請人提案之優劣而決定各名次是否從缺。
四、其他有關審核事宜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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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 協助用水、供電、電信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二) 協助辦理各項審查程序或證照、許可之申請
(三) 協助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四) 協助申請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五) 協助辦理租稅優惠
(六) 協助申請環保金爐等雜項執照及建物使用執照。
(七) 協助興建一處儀式區(有雨遮)、一處庫錢堆放區(有雨遮)、一處底渣儲存區(有雨遮)、一間管理室須本處配合之行政文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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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事項 |
一、申請人提供之一切文件及規劃構想書、所需成本及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為原則。本處因政策變更終止本案時,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不同申請人提出於本處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本處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若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申請人應自行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處無涉。
三、如有未盡事宜,本處得另行補充公告,並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任何有關本案詢問與通訊得以書面函詢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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